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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治理與修復部分)驗收報告

來源:未知        發布時間:2019.04.29        瀏覽:30360 次
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治理與修復部分) 污染場地修復效果評估報告 建設單位:東北制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編制單位:沈陽天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 ○ 一九年三月 目錄 1項目背景....................................................................

1項目背景

原沈陽東瑞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用地(以下簡稱“東瑞科技”)和東北制藥集團房產處(以下簡稱“東藥房產處”)辦公用地,占地面積分別為1.62萬m2和0.25萬m2,分別位于沈陽市鐵西區北二西路51號和49號,使用權人隸屬于東北制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藥”)。
東瑞科技1983年5月份建廠,2015年6月停產,主要產品為無水乙醇、甲醇鈉、醋酸乙酯、食品及藥用包裝材料。東藥房產處1995年開始建設,2010年停止使用,該地塊為辦公用地,使用期間不涉及工業產品的加工、制造及儲存。
根據地方整體規劃,這兩個地塊擬交還政府收儲后再開發利用。由于該地塊原廠區建廠較早,沒有完善的環保措施和設施,地塊內的土壤和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根據國家和地方關于土壤污染防治、污染地塊環境管理的有關要求,東藥作為地塊的責任主體開展地塊的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相關活動。
2016年開始,東藥委托北京北方節能環保有限公司開展地塊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根據該公司提供的地塊環境調查報告,地塊地下0~4m范圍內主要存在多環芳烴(PAHs)污染,以高環PAHs為代表,根據基于地塊未來用途設定的治理修復標準,估算污染土方量約1.2萬m3。
2018年5月,東藥委托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編制了該地塊的治理與修復技術方案,并于2018年7月2日通過了專家評審。
根據修復方案,《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采用異位修復方式進行土壤修復處理,故該項目分為“清挖運輸部分”和“治理與修復部分”兩個部分分別進行。
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清挖運輸部分)已于2018年8月13日取得沈陽市環保局鐵西分局的環評批復文件(文號:沈環保鐵西審字[2018]009號)。2018年8月錦州森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修復方案內容對該場地進行了原地土壤清挖,施工期間遼寧省環保集團碧海環境保護有限公司進行入場監理,沈陽天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該場地清挖和運輸部分的污染場修復效果評估工作,2018年8月27日清挖運輸部分污染場地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通過了專家評審。
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治理及修復部分)已于2019年1月10日取得沈陽市環保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的環評批復文件(文號:沈環保經開審字[2019]0002號)。2019年2月遼寧森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錦州森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修復方案內容對原地清挖土壤熱脫附處理,施工期間遼寧省環保集團碧海環境保護有限公司進行入場監理,并編制完成了監理報告。
本次評估范圍為原廠地清挖的污染土壤異位異地修復工程及修復后處置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同時對污染土壤修復效果進行驗收,驗收內容與《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治理與修復部分)環境影響報告表》評價內容一致,無重大變更。
根據相關部門及文件的規定,受東北制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沈陽天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該項目治理與修復部分的污染場修復效果評估工作。本公司于2019年3月對該項目進行現場勘察和資料核查,并編制了檢測方案。同時委托大連華信理化檢測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15日對該項目進行現場檢測采樣,對本次采樣樣品進行了實驗分析,在此基礎上編制完成治理與修復部分修復效果評估報告。
 

2工作依據

2.1法律法規

(1)國務院令第682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08月01日);
(2)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
(3)國務院《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3〕7號);
(4)環保部《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 部令 第42號);
(5)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
(6)《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 國環規環評(2017)4號;
(7)《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生態環境部 2018年第9號文);
(8)《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2013〕7號);
(9)《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 號);
(10)《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66 號);
(11)《沈陽市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方法(試行)》沈環保〔2007〕87 號;
(12)環保部《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地塊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66 號);
(13)《遼寧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遼政發〔2016〕58 號);
(14)《沈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沈政發〔2017〕17 號);

2.2標準規范

(1)《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
(2)《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21/1627-2008,遼寧省地方標準);
(3)《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
(4)《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
(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及其修改單;
(6)《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523-2011);
(7)《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4);
(8)《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4);
(9)《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4);
(10)《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4-2014);
(11)《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 25.5-2018);
(12)《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公告2014年第78號);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污染場地術語》(HJ 682-2004);
(14)環保部《污染場地修復技術目錄(第一批)》(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4年第75號);
(15)《環境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指南》(HJ 2050-2015);
(16)《遼寧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的通知》(遼環發〔2018〕9號)。

2.3項目文件

(1)《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詳細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北京北方節能環保有限公司,2018年4月;
(2)《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治理與修復技術方案》,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2018年6月;
(3)《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治理與修復部分)環境監理報告》,遼寧省環保集團碧海環境保護有限公司,2019年3月;
(4)《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治理與修復部分)環境影響報告表》,沈陽綠恒環境咨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
(5)《關于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治理與修復部分)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沈環保經開審字[2019]0002號,2019.1.10。

3場地概況

3.1原場地環境調查評價結論

3.1.1地塊基本信息

3.1.1.1地塊位置及周邊情況

本地塊位于沈陽市鐵西區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北二西路以南,牛心屯一路以北,地塊中心位置經緯度坐標為東經123°19'23.5"、北緯41°49'04.7"。兩個地塊組成一個長方形,總面積約12587.87萬m2,南北距離約130m,東西距離約140m。
目前該地塊周邊主要以商業住宅區為主,北側距離最近的居住小區為假日普羅旺斯南區,距離僅100m左右;南側和西南側基本已全部開發為商住小區,緊鄰該地塊;在緊鄰地塊的東側有一個正在開放使用的幼兒園(東耀幼兒園);地塊西側大片區域原先為鐵西區的工廠區,但目前已基本處于拆遷關停狀態;東藥南廠區(正在生產)位于重工街東側,與本地塊的直線距離大約300m左右;東藥原北廠區生產區(目前正在開發為華潤萬象府商住小區)在本地塊的東北方向約500m距離處。
鐵西區是東北老工業區的工廠集中區域,歷史上區域內存在過大量的各類工廠,距離該地塊較近的包括原東北制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南廠區(正在生產)和北廠區、原煉焦煤氣廠、原沈陽化工廠、原沈陽冶煉廠等。
地塊周邊的主要潛在污染源的簡要信息如下:
(1)東側隔重工街的東北制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南廠區,目前仍然生產。其遷移性較強的污染物主要為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但通過氣體遷移擴散沉降至土壤后也不易在土壤中形成富集,對本地塊影響不大。
(2)東北約300m為東北制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北廠區生產區,該廠區始建于1946年,至2015年停產搬遷,歷史上主要生產抗生素類、維生素類、心腦血管類、消化系統類、抗病毒類、天然藥物類、解熱鎮痛類、抗艾滋病類、麻醉精神藥品類、計劃生育藥品類、保健品類、診斷試劑類等12大系列、400多種化學原料藥、醫藥中間體和制劑產品,在1951~1962年曾經生產過滴滴涕,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主要為滴滴涕、氯苯、二氯甲烷、二硫化碳、丙酮、氯仿、苯酚、石油苯、氰化物、銅、鎳等,通過大氣沉降和地下水徑流遷移可能會對本地塊產生影響,但影響應不大。
(3)東側4.0km為原沈陽冶煉廠,面積37萬m2,該廠區在1936~2000年間生產,2007年地塊修復完畢后已作為住宅和商業用地開發,資料顯示其生產期間的冶煉廢氣排放導致數公里范圍內土壤重金屬含量升高。
(4)東南約1.5km為原煉焦煤氣廠,面積13萬m2,1958~2006年間生產,2012 年地塊修復完畢后已作為居住用地開發,生產期間煉焦廢氣排放可能導致周邊土壤PAH含量升高。
(5)東南2.1km為沈陽化工廠原衛工街廠區,1939~2015年生產,目前已經停產。其特征污染物——農藥、汞等均無高排放源,對本地塊影響不大。
(6)該地塊附近仍在生產的沈陽電力機械總廠和沈陽電業局電纜廠,在生產過程中的三廢排放對本地塊影響不大。

3.1.1.2地塊歷史生產情況

東藥集團房產處始建于1995年,于2010年停止使用,主要是辦公區域,不涉及產品的加工、制造及儲存,本身不產生污染,但是可能會受到周圍其他生產區域的影響。
東瑞科技于1983年開始籌建,原名為東北制藥總廠實業公司,為東北制藥總廠廠辦集體企業,2003年開始轉制成為民營企業,更名為東瑞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5年6月停產,搬至新廠區(其中包裝材料生產車間于2015年6月停產,無水乙醇和甲醇鈉生產車間于2012年停產,醋酸乙酯生產車間只在90年代進行了短期生產)。1983~2015年期間東瑞科技一直進行食物和藥用包裝材料(紙板桶、鋁塑袋、塑料袋等)、無水乙醇、甲醇鈉和醋酸乙酯的生產。
調查場地衛星影像圖片可追溯至2004年10月,不同時期歷史衛星影像見下
圖3.1-5、圖3.1-6。可以看出2004年10月~2016年10月場地變化不大,2017年2月場地構筑物開始拆除,2017年3月基本拆除和清理完畢。
調查評估時,2016年6月,地塊內現狀大部分廠房仍舊保留,小部分廠房已進行拆除,車間內地面均進行了水泥硬化。2017年7月詳細調查階段進行現場采樣時,廠房全部拆除,水泥硬化均已破除,部分區域地表散布殘留的建筑垃圾。
2018年5月的現場踏勘發現,地塊內所有建筑物已經被拆除,地面上有少量建筑垃圾殘留,在地塊的東北側有大約500m2的區域被旁邊的幼兒園利用并建設了操場。
 

3.1.1.4地塊未來用途

調查階段和治理與修復方案編制階段均未能獲得準確的地塊未來用途,根據沈陽市土地利用規劃(圖3.1-9)和地塊周邊情況,未來最有可能開發為居住用地,因而風險評估和治理與修復方案均基于未來開發為敏感用地考慮。

3.1.2場地污染識別

通過對調查場地生產歷史情況、主要原輔材料使用及產品情況、主要生產工藝及相關污染物排放與處理方式等資料進行分析,初步確認該場地存在疑似污染。包裝材料生產區域可能存在一定的重金屬、單環芳烴、酞酸酯類和總石油烴等污染;甲醇鈉生產區域可能存在甲醇和pH值等污染;無水乙醇生產區域可能存在pH值等污染;醋酸乙酯生產區域可能存在pH值等污染物;污水管線區域污染物應包括各區域生產可能產生的所有污染物。同時本場地可能受到周邊污染源(東北制藥南廠、東北制北廠、原沈陽冶煉廠、原煉焦煤氣廠)的影響,周邊污染源通過大氣沉降對場地可能造成影響的污染因子主要為重金屬及多環芳烴。

3.1.3現場采樣

3.1.2.1調查監測結果

該地塊一共進行過2次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分別是2016年9月的初步調查監測和2016~2018年的詳細調查監測。
采集廠區地下水進行檢測,超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III類標準的有砷、氨氮、氟化物、硫酸鹽、溶解性總固體和耗氧量,超過IV類標準的僅為初步調查時一口井的砷和氨氮含量。地下水不開采利用的情況下,對未來地塊使用的風險較低根據兩期調查檢測結果,場地主要污染物為重金屬及多環芳烴類,結合背景點檢測結果,污染物可能來源為周邊污染源通過大氣沉降、雨水淋溶對場地造成的影響。
 

3.1.2.2土壤污染物風險篩選

地塊中需要進行風險評價的污染物種類是指在地塊調查中被檢出,且超過地塊風險評價篩選值,具有風險暴露途徑(皮膚接觸、空氣吸入、直接食用、直接飲用等途徑)的有毒有害類關注污染物。

3.1.3地塊污染風險評估

3.1.3.1場地風險評估結論

場地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土壤(2.0〜4.0m)存在健康風險。不在人體可接受風險范圍內,需要進行土壤修復。

3.1.3.2場地土壤修復結論

場地總體修復面積為10700m2,總共修復土方量為11900m3。

3.2清挖及運輸部分修復效果評估結論

3.2.1地塊清理范圍和土方量

清理范圍總面積約1.87萬m2,南北距離約130m,東西距離約140m。場地以高環PAHs污染為主,同時存在零星重金屬污染。
原場地于2018年8月13日開始開挖,至8月15日止按設計清挖完成,總面積約為17400㎡,挖方量13000m³(虛方)。
清挖范圍內,有三顆樹木分別位于清挖地塊S9-1、S26、S5區域內,樹根部分剩余土方量經施工單位實地測量,約為160m³(實方),施工單位已與林業部門協調解決。
廠區西側清挖紅線范圍在新建道路內,原有道路修建過程中產生殘余土940m³(虛方)已在場地內暫存,道路區域內剩余土方量經施工單位實地測量,未挖方約為600m3(實方)。
清挖過程中發現燃氣管道,主要位于S19區域內,剩余土方量經施工單位實地測量,約為35m³(實方)。
清挖過程中地下建筑物產生的垃圾為915.925m³(虛方)。

3.2.2清理方案實施情況

2018年8月13日-2018年8月15日,錦州森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修復方案內容對該場地進行了原地土壤清挖,遼寧省環保集團碧海環境保護有限公司同期入場監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共清挖土壤13000m3(虛方),現場暫存場地南側修路過程清挖土壤940m3(虛方),本次修復過程共產生建筑垃圾1343.034m3。
本次清挖土壤運送至新廠區土壤量為13940m3(虛方),其中熱脫附污染土壤8980m3(虛方),工業回填土4960m3(虛方)。運輸建筑垃圾1343.034m3。
本次修復工程挖掘歷時約3日,各地塊經過上述現場施工后,沈陽天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對修復后場地進行現場勘查,制定了驗收監測方案,并委托大連華信理化檢測中心有限公司進行采樣監測。在此基礎上,編制《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清挖運輸部分)修復效果評估報告》。
一、場地設置
開挖作業區采取封閉圍擋,圍擋高2.5米。在行車方向上留出專門的出入口,作為施工人員、設備的專用通道,并在門口設置專業保安人員進行看護,懸掛宣傳標識,保證人員的安全。為防止施工期間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現場,對人員及車輛的出入進行嚴格的管理,人員憑胸卡進出、車輛憑出入證進出。
工程現場采用移動式噴霧除塵機進行噴霧降塵,抑制揚塵。
二、場地破拆
場地破拆采用液壓破碎錘的挖掘機、推土機來完成相應地面硬化破碎、建筑垃圾集堆等工作。
三、場地污染區域劃線
以《技術方案》確定的污染區域邊界拐點坐標數據作為放線標準,采用標定后的GPS,完成需開挖區域邊角點坐標、高程的測定和定點控制,甲方、監理對放線結果進行了核查確認。
釘樁定位,在現場確定修復范圍拐點坐標,確定基槽開挖線,確認后用白灰粉明確標定開挖線。
施工中發現標識區域有位移跡象時,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隨時復查,保證其精度不低于測設時的精度。
在施工期間對標識點進行保護。在陸上用砼埋設通視良好、不易破壞的定位點,在施工中隨時進行軸線控制,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放樣土壤開挖。
開挖線范圍一側設置了警示牌,警示牌上表明土壤類型及開挖深度、處理方式,避免錯挖。暫存待運的土壤插標識牌,標明土壤類別和處理方式。
修復區域邊緣確定拐點坐標,嚴格按環評及技術方案給定范圍清挖作業。
四、場地污染區域清挖及土壤分類
清挖過程中應盡量減小開挖作業面,線邊緣挖掘時,自線外適當的坡度向內挖掘,保證線內的挖掘深度為其相應的修復深度。
對于清挖地塊重點區域,監理對開挖采取旁站方式進行全程監控,認真核對開挖邊界、開挖深度。
清挖作業時,根據修復技術方案現場標定拐點樁號和高程,嚴格按每層的土壤分類進行清挖,對不同污染類型的土壤需要配備不同的挖掘機,避免交叉污染。本工程共清挖土壤13940m3(虛方,含西側修路過程暫存于場地原有土壤940m3)。

3.2.3土壤運輸方案實施情況

所有運輸車輛在出場之前確認車次,在目的地由監理人員進行再次確認。污染土運輸執行聯合簽字制度,分別由出場治理單位、運輸單位、接收單位、監理單位四個單位進行確認。運輸過程中在原場地、運輸路線、目的地均有監理人員進行監督,對運輸路線及區間運輸情況進行全程押運嚴格控制。運輸過程中監理要求運輸車隊嚴格控制車速,嚴禁超車,避免揚塵及遺撒、在運輸期間未發生運輸車輛事故,轉運過程中污染土沒有遺撒,未發生污染周邊環境事件,轉運期間所有運輸車輛均安全無事故運輸至異地處置場區(東北制藥新廠區)。運輸開始前,監理曾組織開展運輸過程重大污染事故及運輸過程重大交通事故實際應急演練,確保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各方能夠采取有效應對措施,使污染范圍不擴散。運輸車出廠過程中,采用灑水車對場地附近出廠道路進行灑水,減少揚塵產生。
清挖運輸工程共運輸土壤13940m3(虛方),運輸至新廠區進行分類暫存;共運輸建筑垃圾1240m3建筑垃圾(含原有地上殘留及地下清挖部分)至普洛斯物流園進行處置。

3.2.4土壤暫存實施情況

本工程共清挖土壤13940m3(虛方))運輸至東藥新廠區進行分類暫存。其中有13000m3(虛方)為清挖土壤,940m3為原有修路過程中產生的暫存土壤。至驗收階段,運送至東藥新廠區的土壤均已分類暫存,。
東藥新廠區設置土壤暫存區,面積約1萬m2;廠區南側擬建煤場區域現有7000m2廠房一座,內有上料設施,可作為土壤的主要處理車間,其南側北側另有約3500m2的空地可作為土壤的周轉和臨時存放區域;廠區西南側擬建公用工程區域約1.5萬m2,可作為消納達到工業用地土壤的回填區域,按照2~2.5m深度計算,可消納土壤3~4萬m3。該場地封閉性較好,周圍有前馬村、三牤牛村和岳家村,目前均在拆遷,于洪區社會福利院位于廠區南側,距廠區最近距離為2190m,距離較遠,因此,適合做污染土壤修復場地。
清挖運輸驗收階段,該廠區正在進行原東北制藥廠北廠區的污染土壤修復工作。根據現場施工單位提供資料,該場地目前有2800m2的暫存區域已閑置,可存放土壤9800m3,而清挖運輸部分須暫存土壤為8980m3,因此,可滿足清挖土壤存放需求。

3.2.5現場采樣及實驗室分析

3.2.5.1采樣方案

一、分析項目
根據《東北制藥北二西路 49 號和 51 號地塊治理與修復技術方案》給出的修復因子確定項目評估檢測分析項目。
檢測指標為場地全部關注污染物:砷、苯并(a)蒽、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
二、布點原則及方案
1、原場地清挖效果評估檢測
原場地針對清挖后的基坑土壤進行驗收監測,驗收包括坑底和側壁。
①坑底采樣原則:根據HJ25.2中相關要求,將底部均分成塊,單塊最大面積不超過400m2,在每個地塊均勻分布地采集9個表層樣品制成混合樣。
故本次布點按照調查檢測的布點代表地塊,低于400m2的點位采集一個樣品,400m2到800m2之間的點位坑底采集2個樣品。共布設點位24個。
②側壁采樣原則:本次布點充分考慮場地特征和基坑深度,根據各基坑實際開挖大小,對四壁采用等距離布點方法,根據邊長確定采樣點數量,由于基坑周長基本小于40m,故每個基坑四周各布設一個點位。 當清挖深度小于等于1米時,側壁不進行垂向分層采樣;當清挖深度大于1m時,分別在四壁0.2米、1.3米、2.3米、3.5米深處采樣,采樣時根據現場實際清挖情況適當調整采樣點。共布設點位71個。
2、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區域監測
主要在場地上設置污染土壤暫存周轉區,面積約1200m2,在 S10-2、S6 和 S5-4,采用判斷布點法,在土壤堆存區域設置三個點位,每個點位采集一個樣品。共布設點位3個。

3.2.5.2現場采樣

1、清挖后基坑驗收檢測
采樣時間為2018年8月14日~8月15日,大連華信理化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對修復范圍內污染地塊清挖后的坑底、側壁按照相應的規范采樣檢測,最終共采集樣品95個,采集樣品后裝入玻璃瓶中,低溫保存。
2、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區域驗收檢測
采樣時間為8月14日,大連華信理化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對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區域進行判斷采樣,共采集3個采樣點,采集樣品后裝入玻璃瓶中,低溫保存。

3.2.6修復效果評價

根據《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場地清挖效果可采用 95%置信上限評估方法,即當某場地或堆土采樣數量大于等于8個時,可運用整體均值的 95%置信上限與修復目標比較,分析整個場地的修復效果。計算整個場地的各污染因子平均值的 95%置信區間上限,清挖后基坑驗收檢測數據95%置信上限均小于修復目標,且樣品檢測結果最大值僅有一個樣品的苯并[b]熒蒽值超過修復目標值,但未超過修復目標值的二倍,且超標點位僅有一個,不相對集中在一個地塊,可認為清挖后基坑達到修復效果。同時,比對《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風險管制值標準,各檢測數值均低于風險管制值標準。
二次污染物采用逐個對比法判斷檢測數值達標情況,土壤周轉區域土壤各采樣點不存在超標情況,即施工過程中該區域污染防治措施落實較好,未造成區域土壤二次污染。
綜上所述,可認為場地清挖工程達到修復目標。

3.2.7評估結論

原地塊為原沈陽東瑞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用地(以下簡稱“東瑞科技”)和東北制藥集團房產處(以下簡稱“東藥房產處”)辦公用地,占地面積分別為1.62萬m2和0.25萬m2,分別位于沈陽市鐵西區北二西路51號和49號,使用權人隸屬于東北制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藥”)。
東瑞科技1983年5月份建廠,2015年6月停產,主要產品為無水乙醇、甲醇鈉、醋酸乙酯、食品及藥用包裝材料。東藥房產處 1995 年開始建設,2010 年停止使用,該地塊為辦公用地,使用期間不涉及工業產品的加工、制造及儲存。
根據地方整體規劃,這兩個地塊擬交還政府收儲后再開發利用。由于該地塊原廠區建廠較早,沒有完善的環保措施和設施,地塊內的土壤和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根據國家和地方關于土壤污染防治、污染地塊環境管理的有關要求,東藥作為地塊的責任主體開展地塊的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相關活動。
受東北制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沈陽天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該項目的污染場清挖和運輸部分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編制工作。
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清挖運輸部分)已于2018年8月13日取得沈陽市環保局鐵西分局的環評批復文件(文號:沈環保鐵西審字[2018]009號)。本次評估主要針對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清挖運輸部分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后續的土壤異地處置內容不在本評價范圍之內。
2018年8月錦州森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修復方案內容對該場地進行了原地土壤清挖,施工期間遼寧省環保集團碧海環境保護有限公司進行入場監理,并編制完成了監理報告。
根據監理報告文件核查及施工單位反饋的現場情況,經監理單位現場核查,現階段開挖完成地塊,清挖范圍、清挖深度、轉運過程均符合相關環保要求。
項目實施過程中,有效的落實了環評及批復文件中要求的預防土壤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防治措施、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等各項環保措施。通過采取各種措施,本項目施工建設過程中廢水、揚塵、噪聲等各種污染物的排放基本滿足環境保護標準要求。
本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對該項目進行現場勘察和資料核查,并編制了驗收檢測方案。按照確定的驗收檢測布點方案,2018年4月14日-10月15日由大連華信理化檢測中心有限公司進行現場驗收檢測采樣,共采集污染地塊清挖后的坑底和側壁土壤樣品95個,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區域土壤3個,土壤樣品送往大連華信理化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實驗室進行檢測。
根據《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場地清挖效果可采用 95%置信上限評估方法,分析整個場地的清挖復效果。通過計算整個場地的各污染因子平均值的 95%置信區間上限,清挖后基坑驗收檢測數據95%置信上限均小于修復目標,且樣品檢測結果最大值僅有一個樣品的苯并[b]熒蒽值超過修復目標值,但未超過修復目標值的二倍,且超標點位僅有一個,不相對集中在一個地塊,可認為清挖后基坑達到修復效果。二次污染區域采用逐個對比法判斷檢測數值達標情況,土壤周轉區域土壤各采樣點不存在超標情況,即施工過程中該區域污染防治措施落實較好,未造成區域土壤二次污染。綜上所述,可認為場地清挖工程達到修復目標。

3.3場地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方案

3.3.1總體技術路線

根據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編制的《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地塊治理與修復技術方案》(以下稱為:修復方案),綜合考慮本地塊污染特點、技術篩選和評估結果、利益相關方的意見,本地塊污染土壤治理采用異位異地修復,土壤清挖后,部分土壤運輸到東藥新廠區作為回填土使用,部分進行異地熱脫附處理,具體如下:
對污染土壤進行挖掘,超過居住用地標準但是不超過工業用地標準的污染土壤直接運輸至東藥新廠區作為回填土利用。
其他污染土壤采用熱脫附進行處理,處理達標后作為殘土排放或者再利用,此項工作在異地開展。
至本項目現場勘查階段,原場地共清挖量為13940m3(虛方),其中熱脫附污染土壤8980m3(虛方),工業回填土4960m3(虛方)。需熱脫附污染土壤已采用間接熱脫附工藝處理,處理后土壤及工業回填土未利用,均在土壤暫存區暫存。

3.3.2地塊清理目標

場地調查評估報告中確定的砷和高環PAHs 的目標均來自HJ 350 A值。
此外,根據調查監測結果,土壤Pb的最大值達到208mg/kg,高于HJ 350 A 值140mg/kg,但是低于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場地Pb風險可接受。

3.3.3污染熱脫附處理方案

3.3.3.1處置場準備

處置場應有廠房用于土壤接受暫存和預處理,處置場的修復工作區域(建議不少于2000m2)應進行硬化處理。修復區域首先平整地塊,去除修復區域空地上的雜物,地坪為 C20 水泥澆筑,厚度不少于 20cm。修復區域需要準備防雨布, 起到土壤修復過程中的防風防雨作用,防止揚塵和雨水入滲。工作區域增設排水溝,確保不因雨水而導致污染擴散。

3.3.3.2土壤篩分和破碎

采用專業的土壤篩分設備對污染土壤進行篩分,將石塊和雜物等篩出并根據需要進行清洗,然后利用專業土壤破碎設備對土壤進行破碎,以保證后續的異位熱脫附和固化穩定化的效果。一般情況下,較干燥的土壤經過破碎后,其80%以上的土壤粒徑需小于50mm,并不能有大塊團狀(粒徑大于15cm)出現,如有需要可用人工或機械再次破碎。

3.3.3.3間接熱脫附技術要求

一、主要工藝
1、工藝流程
與直接熱脫附相比,間接熱脫附具有煙氣量小、尾氣處理成本低、二噁英產生量少的優勢,間接熱脫附的工藝流程如下:
1)物料經預處理后,將滿足裝置處置條件的物料輸送到進料系統,然后進入間接燃燒熱脫附器,對物料進行加熱,使土壤中的有機污染物蒸發氣化,并與土壤有效分離。采用輕質柴油或天然氣作燃料,熱脫附器中氣體環境為惰性氣體環境,目的是為了防止有機污染物高溫條件下的嚴重破壞和分解。
2)熱脫附器中的污染土壤充分受熱去污后,經過冷卻和噴濕,得到處理后土壤。
3)熱脫附器中被加熱蒸發產生的含粉塵混合氣體,經除塵后,用管式噴淋器、文丘里噴淋器和填料式洗滌器等對氣體進行冷卻和洗滌,處理后的氣體再經過砂礫過濾器、盤管冷凝器、再熱器、活性碳吸附器、高效顆粒浮質過濾器等凈化裝置后放空(或回到熱脫附系統中)。
4)經洗滌后的液體經過沉淀和混合槽,進行酸度調節、吸附和充分攪拌后,泵送至板框壓濾機過濾分離,得到高濃度的有機污染物濾餅。
5)噴淋后的液體,經緩沖水箱緩沖后,進入循環水箱,經空氣冷卻循環利用或排水廢水收集箱,定期排放,排入東藥綜合污水處理站。再通過市政排水管網排入沈陽振興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處理。
 
2)主要技術參數
① 前處理:土壤粒徑<50mm,含水率<20%(質量含水率)
② 熱脫附規模:10~20t/h
③ 進料系統:采用自動進料裝置,進料口應配制保持氣密性的裝置,以保證爐內焚燒工況的穩定;進料時應防止廢物堵塞,保持進料暢通;進料系統應處于負壓狀態,防止有害氣體逸出
④ 加熱溫度及停留時間:400°C、30min或500°C、20min
⑤ 密閉要求:系統應處于負壓狀態
⑥ 活性炭更換:活性炭及時更換
⑦ 能源:天然氣或輕質柴油
⑧ 排氣筒高度:≥15m
土壤的貯存與處理處置應制定詳細、全面、操作性強的規章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應建立完整的處理處置過程記錄,包括貯存記錄、處置記錄、設備運行參數記錄、脫附后污染土壤的外排記錄等。

3.4治理與修復方案實施情況

為了使本項目場地修復工程能夠安全、有序、按時完成,遼寧森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對在該項目場地修復工程施工前進行了周密的部署及準備,同時遼寧省環保集團碧海環境保護有限公司對工程施工過程進行了工程及環境監理。

3.4.1設計施工方案

3.4.1.1熱脫附修復流程

3.4.1.2熱脫附設備配置詳介

遼寧森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采用的熱脫附土壤修復技術是間接熱脫附的土壤處理系統,結合本項目的主要污染物種類及污染物含量值,選用間接熱脫附技術進行修復比直接熱脫附設備更適合,可以減少二次污染。
1、預處理單元設備
預處理包括進料設備、篩分設備、預加熱設備,篩分主要是去除大石塊和垃圾雜物,使土壤滿足進熱脫附設備的條件,預加熱主要是對土壤進行初步加熱。2、熱脫附單元設備
熱脫附單元是實現土壤中污染物揮發出來,從而實現土壤中污染物達到修復目標值的作用,熱脫附單元主要是由熱脫附室組成。
(3)煙氣處理單元設備
煙氣處理設備主要包括噴淋冷卻、多級氣水分離、多級活性炭吸附、換熱器等。
(4)出料單元設備
出料設備主要出料倉、傾斜螺旋輸送器;
經過熱脫附主體之后的土壤經傾斜螺旋輸送器送至儲料倉,同時進行加濕處理。

3.4.1.3熱脫附施工過程

啟動——前期主要是對整個設備的性能進行驗證,通過啟動升溫之后,對整個設備進行加熱,升溫后進入調溫階段,該階段主要是調節到工況點穩定后進行進料。進料時先以低處理量進料,以防止開始進料量過大使得土壤出土溫度降低影響處理效果。待出土溫度穩定后逐步加大進料量,此時觀察出土溫度變化情況,進入控溫階段,保持出土溫度在工況點附近。
熱脫附后的土壤分批堆放,分批取樣檢測,待檢測合格后準予進行下一道工序。
熱脫附處理后的土壤堆置在待檢區中,檢驗合格后可回填或其他利用。
熱脫附處理產生的廢水排入現場污水收集池,然后經提升泵提升到東北制藥污水處理站。

3.4.1.4熱脫附平面布置

3.4.2施工現場概況

2019年1月11日遼寧森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修復方案內容對該場地進行了土壤回填及熱脫附處理,于2019年2月21日完成了施工。施工期間遼寧省環保集團碧海環境保護有限公司進行入場監理,并編制完成了監理報告。
原廠地土壤清挖量共計13940m³,其中,可直接清挖回填土壤(超過居住用地清挖目標但低于工業用地標準)4960m³;需異位修復土壤(熱脫附)8980m³。

3.4.2.1場地設置

本項目利用東北制藥新廠區擬建設公用工程區域內硬化區域11000㎡,設置為熱脫附區域,其中熱脫附工序中篩分工序位于車間大棚內,需熱脫附處理的土壤,堆存于熱脫附區域。污染土壤處理車間及熱脫附區域地面均已進行硬化防滲處理。目前車間內地坪為C20水泥澆筑,厚度為20cm。工作區域增設圍堰,確保周邊雨水不進入堆體。

3.4.2.2熱脫附處理過程

物料經預處理后,將滿足裝置處置條件的物料密閉輸送到進料系統,然后進入間接燃燒熱脫附器,對物料進行加熱,使土壤中的有機污染物蒸發氣化,并與土壤有效分離。熱脫附器中的污染土壤充分受熱去污后,經過冷卻和噴濕,得到處理后土壤。熱脫附器中被加熱蒸發產生的含粉塵混合氣體,經循環水噴淋后,進入除霧罐、氣體凈化罐(活性炭),然后進入燃燒室經排氣筒排出。噴淋后的液體,經緩沖水箱緩沖后,進入循環水箱,經空氣冷卻循環利用或排水廢水收集箱,定期排放,排入東藥綜合污水處理站。再通過市政排水管網排入沈陽振興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處理。

3.4.2.3土壤分類堆存

本項目土壤暫存區設置在熱脫附區域內,未處理土壤和處理后土壤分區堆放。土壤堆存區施工單位已于現場配備足量的防塵網和塑料防雨膜,在取土時,局部打開覆蓋的塑料膜,取土后及時覆蓋、壓實,避免無組織揚塵;施工單位已在現場配備有機物揮發抑制劑,并定期噴灑,在天氣惡劣時增加噴灑頻率和噴灑量,減少有機廢氣的無組織排放。

3.5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3.5.1 環保措施落實情況

根據遼寧省環保集團碧海環境保護有限公司編制的《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治理與修復部分)施工期環境監理報告》,本項目工程施工期各環保措施落實情況歸納如下:

3.5.1.1 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 環評要求
環評要求:施工高溫尾氣噴淋后產生的廢水排入現場污水收集池,然后經提升泵提升到東藥綜合污水處理站,最終達標排入沈陽振興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生活污水經東藥綜合污水處理站,最終入沈陽振興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項目初期雨水依托廠區現有初期雨水收集系統收集,進入東藥綜合污水處理站,再通過市政排水管網排入沈陽振興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處理。
項目產生廢水量較小、水質較簡單,污染物濃度不高,不會對東藥新廠區綜合污水處理站產生明顯。
二、 實際落實情況
施工高溫尾氣噴淋后產生的廢水經管道排入現場污水收集池,然后經提升泵提升到東藥綜合污水處理站。生活污水經東藥現有辦公樓衛生局及水房處理。
項目產生廢水量較小、水質較簡單,未對東藥新廠區綜合污水處理站產生明顯。

3.5.1.2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一、環評要求
環評要求:
(1)土壤投料、出料
本項目土壤投料、出料過程產生的粉塵無組織排放,采取措施如下:熱脫附投料口位于封閉大棚,土壤經皮帶傳輸,大棚內設霧炮降塵,熱脫附出料位于封閉彩鋼房內,出土設噴淋裝置。
(2)需熱脫附的土壤堆體
需熱脫附的土壤堆體,會揮發少量的VOCs和SVOCs。在土壤堆體上覆蓋防塵網和塑料防雨膜,并壓實,定期噴灑抑制劑,減少VOCs和SVOCs的無組織排放。在取土時,需要局部打開覆蓋的塑料膜,取土后及時覆蓋、壓實,減少VOCs和SVOCs的無組織排放。
(3)熱脫附過程
項目土壤熱脫附過程產生的廢氣經熱脫附廢氣凈化裝置(噴淋+除霧罐+氣體凈化罐+燃燒室)處理后,15米高排氣筒排放,顆粒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濃度均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VOCs排放速率和排放濃度均滿足《天津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14),二噁英排放濃度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征求意見稿,0.1ngTEQ/m³。天然氣燃燒煙塵排放濃度滿足《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表2加熱爐二級標準200mg/m3,SO2、NOx排放能夠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標準要求。
二、實際落實情況
(1)本項目熱脫附設備投料口位于封閉大棚,土壤經皮帶傳輸,大棚內已設霧炮降塵,熱脫附出料位于封閉空間內,設噴淋裝置,防止揚塵產生。
(2)土壤堆放過程中,已覆蓋防塵網和塑料防雨膜,并壓實,施工單位噴灑抑制劑,減少廢氣排放。取土過程符合環評要求。
(3)項目土壤熱脫附過程產生的廢氣經熱脫附廢氣凈化裝置(噴淋+除霧罐+氣體凈化罐+燃燒室)處理后,15米高排氣筒排放。

3.5.1.3 噪聲防治措施

一、環評要求
環評要求:本項目主要噪聲源為熱脫附設備、篩分裝置、風機等。
(1)熱脫附設備、篩分裝置、風機在設備選擇時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以達到從源強上消減噪聲的目的;
(2)合理布局,將噪聲較大的噪聲源遠離廠界,通過距離衰減降噪;
(3)設備基礎減振。
二、實際落實情況
(1)施工單位使用低噪聲機械,并指派專人維修保養,使機械維持最低聲級水平;已安排相關人員輪流操作機械,減少工作接觸高噪聲的時間;對在聲源附近工作時間較長的施工人員發放防聲耳塞,使工人進行自身保護;
(2) 本項目無產生較大噪聲的機械;合理布置施工設備,施工機械已盡可能布置在遠離敏感點處;采用封閉作業的方式;
(3) 已指派專人對施工機械實行施工前檢定措施,未達到產品噪聲限值者不準使用,已于設備基礎采用減振措施以達到從源強上消減噪聲的目的。

3.5.1.4 固體廢物防治措施

一、環評要求
環評要求:間接熱脫附尾氣處理產生的廢活性炭屬于危險廢物(HW49 其他廢物),暫存在東藥危廢間,由東藥危險廢物焚燒裝置焚燒處置;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處理。
二、 實際落實情況
間接熱脫附尾氣處理產生的廢活性炭,已運至東藥危廢間暫存,活性炭委托協議及裝運聯單見附件5;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處理。

3.5.2環評批復要求及落實情況

3.5.2.1批復原文

關于《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治理與修復部分)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東北制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你單位報送的關于《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治理與修復部分)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 本項目位于沈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沈西六東路,擬采用間接熱脫附法對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部分土壤進行異地修復,修復土方量約1.266萬m',其中污染因子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 第二類用地篩選值,但是不超過管制值的44600m3 污染土壤直接運輸至東藥新廠區作為回填土利用,另外8200m3其他污染土壤采用間接熱脫附修復達標后用于東藥新廠區回填使用,不外排,修復期預計75天。綜.上所述,在切實落實環境影響報告表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和環保批復要求,確保各種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情況下,從環保角度分析,同意在該地址建設生產。
二、 供電、供水均依托市政管網。熱脫附裝置采用天然氣加熱。
三、建設項目應重點落實如下環保措施:
1、高溫尾氣噴淋后產生的廢水排入現場污水收集池,然后經提升泵提升到東藥綜合污水處理站,最終排入沈陽振興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生活污水經東藥綜合污水處理站,最終排入沈陽振興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2、項目土壤熱脫附過程產生的廢氣經熱脫附廢氣凈化裝置(噴淋+除霧罐+氣體凈化罐+燃燒室)處理后,經15米高排氣筒排放。需熱脫附的土壤堆體會揮發少量的VOCs和SVOCs,采取覆蓋防塵網和塑料防雨膜,壓實、定時噴酒抑制劑等措施減少其排放。土壤投料,出料過程會產生粉塵,在投料口采取封閉閉大棚+封閉皮帶傳輸+霧炮降塵措施,在出料口采取封閉彩鋼房+出土噴淋措施減少其無組織排放。
3.噪聲源為熱脫附設備、篩分裝置、風機等,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減振、隔聲等措施,確保噪聲達標排放。
 4、間接熱脫附尾氣處理產生的廢活性炭屬于危險廢物(HW49其他廢物),暫存在東藥危廢間,由東藥危險廢物焚燒裝置焚燒處置;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處理。
四、該項目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按照環評報告提出的要求執行。
五、項目應嚴格落實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確保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六、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對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七、項目的環評文件經批準后,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經營范圍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發生變化時,建設單位須重新報批環評文件。

3.5.2.1落實情況匯總

東北制藥北二西路 49 號和 51 號污染場地項目(治理與修復部分)批復要求落實情況:

3.5.3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


 

4地塊概念模型

4.1資料回顧

2019年3月,我方調查人員對場地環境調查的相關資料進行了收集。本次收集到的相關資料包括:
1、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治理與修復部分)已于2019年1月10日取得沈陽市環保局鐵西分局的環評批復文件(文號:沈環保鐵西審字[2019]002號),批復文件詳見附件1。
2、2016年,東藥委托北京北方節能環保有限公司開展地塊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估算污染土方量約1.2萬m3。并于2018年4月8日對通過了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會意見詳見附件2。
3、2018年5月,東藥委托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編制了該地塊的治理與修復技術方案,并于2018年7月2日通過了專家評審。在會議上確認了提出的治理修復框架,專家評審會意見詳見附件3。
4、2019年3月遼寧省環保集團碧海環境保護有限公司根據對項目現場施工過程的監理及核查,編制完成了《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治理與修復部分)施工期環境監理報告》。
5、2019年3月7日大連華信理化檢測中心有限公司按照按照確定的檢測方案進行現場評估檢測采樣,共采集處理后土壤土壤樣品21個,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區域采集土壤樣品6個,并經土壤樣品送往實驗室進行實驗室檢測。檢測報告詳見附件7。
6、活性炭委托處置協議和轉運聯單見附件5。

4.2現場踏勘

我公司項目組分別于2019年2-3月進入調查區域進行3次現場踏勘,本項目整體施工進度工期為55d,土壤治理修復工期33d。現場情況見圖4.2-1。
通過現場踏勘了解到:
1、項目已按照設計方案,將原場地清挖出需熱脫附處理土壤8980m3全部按要求完成處理,經施工單位自檢測達標后分區堆放。
2、工程運行過程中各項環保設施落實較好,能夠按照環評和修復方案要求落實各項環保措施,無污染類環境事故發生。
3、撤場后,工程區域整理較好,地面硬化保留完整,無裸露地面。通過對清理后場地遺留物品等進行觀察和判斷,并使用便攜式測試儀器進行現場測試,輔以目視、嗅覺等方法,識別發現現場未遺留污染痕跡。
4、處理后土壤及可直接用作工業回填土的未處理土壤均未利用,堆存于土壤暫存區,已在土壤堆體上覆蓋防塵網和塑料防雨膜。

4.3人員訪談

我公司項目組分別于2019年3月進入調查區域進行3次現場踏勘,在現場踏勘的過程中同時對施工單位駐場施工人員和東藥集團安環處人員等進行人員訪談,由相關人員引導進行現場踏勘,同時對前期資料分析與現場踏勘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現場解答,對欠缺的資料進行補充搜集。
通過人員訪談了解到:
1、工程施工過程中,遼寧森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各環保設施落實全面到位;
2、工程運行過程中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3、廠區內土壤暫存區域均采用防塵網和塑料防雨膜覆蓋,施工場地周圍無揚塵現象;
4、工程施工階段,無土壤外運情況。

4.4地塊概念模型

4.4.1地塊修復概況

4.4.1.1修復工程量復核

原廠地土壤清挖量共計13940m³,其中,可直接回填土壤(超過居住用地目標但低于工業用地標準)4960m³;需異位修復土壤(熱脫附)8980m³。
根據施工單位提供資料,本次熱脫附共完成處理土壤9232m3(虛方),原場地清挖出需熱脫附處理土壤為8980m3,差量為+2.8%,經核算,原廠地清挖后需熱脫附處理土壤全部完成處理,經施工單位自檢測達標后分區堆放。
可直接回填土壤尚未回填,于廠區污染土壤暫存區堆放。

4.4.1.2修復工藝復核

本次工程采用間接熱脫附處理工藝,與環評文件、設計方案一致,無變更。

4.4.1.3修復起始時間

本項目整體施工進度工期為55d,土壤治理修復工期33d,

4.4.1.4修復過程中環境監測

土壤修復過程中,遼寧省環保集團碧海環境保護有限公司按照《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治理與修復部分)環境影響報告表》中相關要求,委托阜新浩城環境監測有限公司對修復過程中污染排放及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4.4.2關注污染物情況
2019年2月23日,遼寧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對處理后土壤進行自檢測,共檢測熱脫附處理后樣品21個,廠界周邊環境土壤樣品5個,經檢測,各樣品均到達既定修復目標。

4.4.3地質與水文地質情況

評價區所處水文地質單元為渾河漫灘。區內第四系松散沉積物埋藏較淺,蘊藏著豐富的地下水,為區內的主要含水層,其下伏第三系河湖相沉積的砂巖、泥巖互層,富水性較弱,可視為底部隔水層。區內含水層按其形成時代,成因類型,埋藏分布,富水性等特征,從老至新分述如下。
①第四系中、下更新統承壓水含水層
區內中、下更新統含水層,在區域上分布廣泛而穩定,且超覆于新第三系地層之上。巖性主要為棕黃色、褐黃色的砂礫石、砂卵石含大量粘土層,層底深度80-120m,平均厚度在40-50m以上。該層由于局部夾有亞粘土,淤泥質亞粘土透鏡體或夾層,其富水性較弱。
根據區域以往勘查資料,該含水層單井出水量在3000t/d左右,滲透系數為5.32-14.8m/d。
②第四系上更新統沖洪積潛水-微承壓水含水層
上更新統含水層廣泛超覆于中更新統之上,主要巖性為灰黃色、棕黃色的砂礫石
含少量粘土,層底埋深60-100m,厚度大于40m,為本區第二含水層,單位涌水量423-864m3/d•m,滲透系數40-60m/d。地下水主要靠地下水徑流和上層水滲入補給。單井出水量3000-4000t/d。
③第四系全新統沖積潛水含水層
評價區全新統分布廣泛,但成因和巖相比較簡單,主要是沖積河床相。分布在渾河高、低漫灘。巖性地表部為黃色、黃褐色的亞砂土、灰黑、灰褐色的亞粘土構成,厚度3-7m,厚度變化由北向南、由西向東逐漸變厚。其下為棕黃色、黃褐色中粗砂、砂礫石、砂礫卵石層,層底深度18-25m,該層平均厚度20m左右,為本區第一含水層。地下水位埋深5.0-7.7m,單位涌水量816-1765m3/d•m,滲透系數66.6-79.4m/d。水化學類型主要為重碳酸鈣型。該含水層主要受大氣降水、灌溉水入滲和上游地下水側向徑流補給,排泄方式主要為人工開采、地下徑流及蒸發排泄。

4.4.4潛在受體與周邊環境情況

4.4.4.1自然環境概況

1、地理位置
項目位于沈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沈西六東路,東藥細河新廠區南部。本項目用地范圍位于東藥新廠區公用工程區。東藥廠址東側緊鄰細河九北街,南側為空地,西面為鐵路,北面緊鄰沈西六東路。
2、地形地貌
評價區所處地貌單元的成因類型主要為渾河沖積漫灘,地形平坦開闊,由北東向南西微傾斜,地面標高30.6-28.0m,局部在林臺村西南有砂丘分布。主要由第四系全新統上更新統沖積、沖洪積亞粘土及砂礫石組成。廠址及周邊地面標高在28.93~29.13m之間。
3、氣候
該區地處中緯度北溫帶季風型半濕潤大陸性氣候區。年平均氣溫8.1℃;采暖期平均氣溫-5.2℃。其中1月份平均氣溫最低(-11.3℃);非采暖期平均氣溫17.7℃,七月份平均氣溫最高(24.1℃)。年降水量706.3mm,多集中在7、8兩月,并以7月份的平均降水量為最大(168.4mm)。采暖期各月平均降水量逐漸減少并以1月份為最少(7.0mm)。年平均氣壓1011.17hPa;采暖期平均氣壓1019.1hPa;1月份平均氣壓最高1021.2hPa;非采暖期平均氣壓1005.5hPa,其中7月份平均氣壓最低998.9hPa.。年平均相對濕度64.09%,采暖期平均相對濕度較小57.8%,并以3、4月份最小52.0%;非采暖期平均相對濕度66.6%,并以7、8月份為最大78.0%。年平均風速3.12m/s,其中該地區冬季平均風速最小,為2.48m/s。春季平均風速最大,為3.96m/s。該地區春季最多風向為S,其頻率為12.91%,次多風向為SSW,其頻率為12.09%,靜風頻率為0.63%。該地區夏季最多風向為S,其頻率為13.22%,次多風向為SSW,其頻率為12.55%,靜風頻率為1.27%。該地區秋季最多風向為NNE,其頻率為12.04%,次多風向為SE,其頻率為10.76%,靜風頻率為1.74%。該地區冬季最多風向為SE,其頻率為12.92%,次多風向為SSE,其頻率為11.57%,靜風頻率為2.55%。全年最多風向為S,其頻率為10.82%,次多風向為SSE,其頻率為10.63%,靜風頻率為1.54%。
4、地表水系
建設項目所在區域地表水主要有渾河和細河。
渾河發源于遼寧省清原縣長白山支脈的滾馬嶺,流經清原縣、撫順市、沈陽市、海城市與太子河匯合后形成大遼河,于營口市入渤海。渾河全長415km,流域面積為1148km2。渾河在上游接納撫順市的城市污水后,于沈陽市東陵區曉仁鏡村入沈陽境內,流經東陵區、市區南部、于洪區、遼中縣,渾河沈陽段長172.6km,主要支流有汪家河、滿堂河、楊官河、白塔堡河、蒲河等天然河及細河、南運河、新開河等人工河渠。渾河受大伙房水庫放流影響,每年4~9月大伙房水庫放水,平均流量7~10m3/s。
細河為渾河的一條支流,全長78.4km,起源于沈山鐵路攬軍屯西,于遼中縣黃臘坨子匯入渾河,主要功能為接納沈陽市北部、西部地區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流量為70×104m3/d。

4.4.4.3土壤修復區周邊關系

本工程熱脫附修復區設置在區擬建設公用工程區域內硬化區域11000m2,修復區在廠區位置見圖4.4-1。由圖可知,項目距離員工辦公生活區700米,區域周邊均為東藥公用工程區域。其中北側為污水處理站,南側為鼓風機房及變電所,西側為路泵房,東側為空地。
 

5修復效果評價結論

根據《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 25.5-2018),本次處理后土壤修復效果評估采用 95%置信上限評估方法,即當某場地或堆土采樣數量大于等于8個時,可運用整體均值的 95%置信上限與修復目標比較,分析整個場地的修復效果。計算整個場地的各污染因子平均值的 95%置信區間上限。
由表7.2-1可知,修復后土壤驗收檢測數據95%置信上限均小于修復效果評估標準值,且樣品檢測結果最大值未超過評估標準,故可認為土壤熱脫附出來了達到修復效果。同時對比監測數據可知,本工程修復后土壤驗收檢測數據95%置信上限、檢測結果最大值均小于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可認為本次工程處理后土壤不需開展后期環境監管。
本項目二次污染物采用逐個對比法判斷檢測數值達標情況,由表7.2-2可知,土壤周轉區域土壤各采樣點不存在超標情況,即施工過程中該區域污染防治措施落實較好,未造成區域土壤二次污染。
綜上所述,本項目可認為本工程修復效果達到修復目標,修復過程未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6結論和建議

6.1效果評估結論

原沈陽東瑞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用地(以下簡稱“東瑞科技”)和東北制藥集團房產處(以下簡稱“東藥房產處”)辦公用地,占地面積分別為1.62萬m2和0.25萬m2,分別位于沈陽市鐵西區北二西路51號和49號,使用權人隸屬于東北制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藥”)。
東瑞科技1983年5月份建廠,2015年6月停產,主要產品為無水乙醇、甲醇鈉、醋酸乙酯、食品及藥用包裝材料。東藥房產處 1995 年開始建設,2010 年停止使用,該地塊為辦公用地,使用期間不涉及工業產品的加工、制造及儲存。
根據地方整體規劃,這兩個地塊擬交還政府收儲后再開發利用。由于該地塊原廠區建廠較早,沒有完善的環保措施和設施,地塊內的土壤和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根據國家和地方關于土壤污染防治、污染地塊環境管理的有關要求,東藥作為地塊的責任主體開展地塊的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相關活動。
2018年5月,東藥委托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編制了該地塊的治理與修復技術方案,并于2018年7月2日通過了專家評審。根據修復方案,《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采用異位修復方式進行土壤修復處理,故該項目分為“清挖運輸部分”和“治理與修復部分”兩個部分分別進行。
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清挖運輸部分)已于2018年8月13日取得沈陽市環保局鐵西分局的環評批復文件(文號:沈環保鐵西審字[2018]009號)。2018年8月錦州森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修復方案內容對該場地進行了原地土壤清挖,施工期間遼寧省環保集團碧海環境保護有限公司進行入場監理,沈陽天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該場地清挖和運輸部分的污染場修復效果評估工作,2018年8月27日清挖運輸部分污染場地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通過了專家評審。
受東北制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沈陽天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該項目治理及修復部分的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編制工作。
東北制藥北二西路49號和51號污染場地項目(治理及修復部分)已于2019年1月10日取得沈陽市環保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的環評批復文件(文號:沈環保經開審字[2019]0002號)。2019年2月遼寧森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修復方案內容對原地清挖土壤(13940m3)熱脫附處理,施工期間遼寧省環保集團碧海環境保護有限公司進行入場監理,并編制完成了監理報告。
本次評估范圍為清挖土壤異位暫存及修復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同時對污染土壤修復效果進行驗收,后續的土壤異地處置內容不在本評估范圍之內。
根據監理報告文件核查及施工單位反饋的現場情況,經監理單位現場核查,本項目土壤堆存、處理過程均符合相關環保要求。
項目實施過程中,有效的落實了環評及批復文件中要求的預防土壤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防治措施、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等各項環保措施。通過采取各種措施,本項目施工建設過程中廢水、揚塵、噪聲等各種污染物的排放基本滿足環境保護標準要求。
本公司于2019年3月對該項目進行現場勘察和資料核查,并編制了驗收檢測方案。按照確定的驗收檢測布點方案,2019年3月7日由大連華信理化檢測中心有限公司進行現場驗收檢測采樣,共采集處理后土壤樣品21個,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區域土壤5個,土壤樣品送往大連華信理化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實驗室進行檢測。
根據《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 25.5-2018),本次處理后土壤修復效果評估采用 95%置信上限評估方法。經統計,本工程修復后土壤驗收檢測數據95%置信上限均小于修復效果評估標準值,且樣品檢測結果最大值未超過評估標準,故可認為土壤熱脫附處理達到修復效果。同時對比監測數據可知,本工程修復后土壤驗收檢測數據95%置信上限、檢測結果最大值均小于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可認為本次工程處理后土壤不需開展后期環境監管。本項目二次污染物采用逐個對比法判斷檢測數值達標情況,經統計,土壤周轉區域土壤各采樣點不存在超標情況,即施工過程中該區域污染防治措施落實較好,未造成區域土壤二次污染。綜上所述,本項目可認為本工程修復效果達到修復目標。
 

6.2后期環境監管建議

同時對比監測數據可知,本工程修復后土壤驗收檢測數據95%置信上限、檢測結果最大值均小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故根據《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 25.5-2018),本次工程處理后土壤不需開展后期環境監管。
但考慮本工程處理后土壤及可直接回填土壤(超過居住用地清挖目標但低于工業用地標準)未回填利用,故提出以下建議:
(1)按照修復方案要求盡快進行回填使用,確保土壤按時、按要求、按期全部得到合理處置。
(2)加強對東藥新廠區暫存污染物土壤的環境監管,確保土壤堆體覆蓋防塵網和塑料防雨膜,堆存場地污染防治措施符合規范要求,避免產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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